公告日期:2022-07-06
公告编号:2022-026
证券代码:839047 证券简称:小乙物联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小乙物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品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宗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焦玉同、胡娟萍、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南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小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仲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阳百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福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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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公司(原告)与被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并共计支付 966 万元
预付款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和 4 月 27 日分
别向原告交付合格货物。
然而,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并且,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被告曾在 2020 年 4 月 26 日向原告发送少量货品,但原告在验收时发
现被告不但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第 8 条的约定提供品质检验证书,且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于是原告将货物退回至被告指定地点。此外,在被告逾期交货期间,合同货物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明确要求
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2020 年 5 月 20 日,前述《解除合同通
知函》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后不按约交付货物,占用原告资金 966 万元,还试图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以次充好,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依法
申请财产保全,受理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4 日依原告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 995
万元银行存款。
后被告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该院作出(2020)苏 0214 民初2809 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之管辖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0)苏 02 民辖终 92 号民事裁定,撤销前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订立的《货物购销合同》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 966 万元预付款; 3.判令被
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 466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4.判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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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暂计 1466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称的事实和理由不实,从未与原告签
订过任何熔喷布购销合同,双方是外贸代理关系。2020 年 5 月 8 日,被告发现
有人私刻其合同章,对外签署伪造假冒合同,被告只是受私刻其合同章之人指示,收取了原告款项,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
(七)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5 月6日立案,并于 2021年 6月 21日和 2021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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