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2
证券代码:839005 证券简称: 腾盛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0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00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十二)略 (一)-(十二)略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日常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项 ;
保除外)金额在 130 万元以上,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以上的,以及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
他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本章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
行使。 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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