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2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4-09-029:00:0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建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桂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秋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许光荣之配偶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明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许奕川之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签订了编号为“XY23005-租赁
-阳光中科’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由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以直接租赁方式承租管式等离子体淀积炉(二合一)等设备(以下统称“租赁
物”)。根据被告一对租赁物和设备供应商的自主选择,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公司”)于 2023 年 5 月12 日签订了编号为“XY23005-买卖”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为担保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的履行,原告分别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订了编号为“XY23005-保证”、“XY23005-保证(01)”的《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被告一、被告二在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已依约向捷佳伟创公司支付租赁物设备购买价款3376.8 万元,并向被告一提供租赁物使用。
租赁期间,被告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
到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载明被告一经营状况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如伪造银行单据并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虚构 2019 年收入等,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将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租赁合同第 4.6 条的约定,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发函通知被告一、被告二于收函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他担保措施或追加保证金,被告一、被告二答复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及租金调整,经协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同意就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被告一、被告二同意向
原告提供机械设备抵押。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签订编号为
“XY23005-租赁-阳光中科-补充”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编号为“XY23005-担保”的《抵押合同》。
此后,被告一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发布《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载明被告一于 2024 年 6 月 3 日起停工停产。原告根
据租赁合同第 9.1.5 条、第 9.2.4 条的约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向六被告合同联
系邮箱发出《告知函》,通知被告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结清款。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被告二均未支付上述款项,且被告一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均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如诉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编号为“XY23005-租赁-阳光中科”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款项 15,970,000 元及延迟利息(延迟利息自 2024年 6 月 8 日起计算至被告一、被告二实际付款之日;上述延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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