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9
公告编号:2022-028
证券代码:838941 证券简称:太比雅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沃土企业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和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长虹、戴佳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炳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阳、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28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春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月峰、郭莹、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五) 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线上开庭审理,原告安徽沃土合伙企
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虹、戴佳伟,被告刘炳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被告北京太比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 判决情况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6 民初 9879 号】,判决结
果如下:
一、刘炳义、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沃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750 万元;
二、刘炳义、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公告编号:2022-028
十日内支付安徽沃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利息(以 63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 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67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刘炳义、北京太比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于 7 月 25 日交纳了二审诉讼费,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提起上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因本次诉讼被冻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正在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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