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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0 15:54:34 股吧网页版
易知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易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楼

电话: (8621)2051-1000 传真: (8621)2051-1999

http://www.allbrightlaw.com

Address:Floor 11, Shanghai Tower, No.501 Yincheng Middle road, Shanghai, P.R.C
TEL:(8621)2051-1000 FAX: (86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易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受上海疫情防控政策
的影响,会议以现场及网络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黄素洁律师、张振宇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易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受上海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公司会议室现场及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10:00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地址为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103室公司会议室,网络视频的参会平台为腾讯视频会议。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8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及网络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及网络视频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场及网络视频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于2022年5月18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辉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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