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0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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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2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嘉兴市顺源路 28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0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9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和地点已在上述公告中载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1.根据《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经以公告的方式提前 20 天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定于 2022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及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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