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25
公告编号:2022-002
证券代码:838740 证券简称:邦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丛林、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恒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于 2017 年 4 月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了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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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中标单位为原告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约 5287 万元。后双 方签订了合肥包河区巢湖(方兴湖区域)水环境原位生态修复工程《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2017 年 10 月,原告进场施工,主要内容包括降水后湖底清
淤、地形整理、底质改良,浅水区、深水区等区域沉水水草种植、湖边挺水区植 物种植以及曝气设备安装、隔栏搭设(主要防止上游水质较差时能集中治理)等,
截至 2018 年 5 月,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已全部完成。但由于方兴湖上游塘
西河的污水源源不断的进入方兴湖,为此原告先后对方兴湖水域实施了水绵打 捞、垃圾清理、水草补植等养护措施,以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同时在方兴湖中 间增加围隔。目前湖中心水体的氨氨、总氨、总磷、BOD、COD 等水质指标相 较上游塘西河有明显改善,北岸区域水质达到合同要求,多层次的水生植物体系 也进一步提升了方兴湖整体的景观效果。
庭审中,邦源公司认可包河环境局对终止双方合同的反诉请求,并据此变 更本诉请求为包河环境局向其返还合同履行成本 34879309.12 元(含植物待付
货款 12845750 元;实际支出植物、人工、机械等费用 13864999.12 元,采买药
剂费用 6035110 元、生态围隔费用 213345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邦源公司实际
支付款 19900109.12 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5287401.67 元。
按照合同付款方式约定,截止目前,被告应当支付合同中价款的 70%,但
是被告拒绝支付任何工程款。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处理上述事情,但因 为工程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具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贵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70%,即 31724410.038 元
(52874016.73×70%=37011811.711 元)。并以 37011811.71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贵法院判令受理费等由被告方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一审开庭完毕,公司已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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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具的(2021)皖 01 民初 1401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未提起上诉,目前
亦未收到被告方相应的上诉信息。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0 日
作出的(2021)皖 01 民初 1401 号,判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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