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6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银杭律(2018)非诉字第008D号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9号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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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Shengfu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7,China
Tel:0571-8705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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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黄云鹿、陶冬梅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请于
2018年5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官方网站上登载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春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9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8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0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登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0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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