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5
公告编号:2023-016
证券代码:838661 证券简称:祥龙电气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渝 01 民终 2834 号),该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章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公告编号:2023-016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钟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1 月 7 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一(合同“甲方”)签订
《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一就太原新建物联网技术应用硬件产品项目及软件产品项目向原告购买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合计总价为 19,679,454.00 元,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被告一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备货款,被告一逾期付款,应按照延迟付款金额的 1‰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的原告有权停止供货。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一交付货物,办理结算和开具
足额增值税发票。2020 年 4 月 14 日,经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往来账项询证函》
核实,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货款 5,979,454.20 元。2021
年 2 月 23 日,原告向被告一邮寄了《催款函》,敦促被告一及时向原告付清剩余货款。
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被告二。
因被告一一直未支付货款,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5,979,454.20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全部货款结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 5,979,454.2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
公告编号:2023-016
约金;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原告认为:(1)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2)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剩余应付货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不能证明被告一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件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作出一审判决如
下:
1、被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979,454.20 元,并支付以 5,979,454.2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7 月 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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