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9
公告编号:2020-046
证券代码:838653 证券简称:申吉钛业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申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披露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申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0-046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后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除第 2 条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四)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
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通过,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申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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