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证券代码:838598 证券简称:阳东电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4 日第二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湖南阳 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本制
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 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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