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20
证券代码:838541 证券简称:新雪莲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 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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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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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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