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02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8507 证券简称:普瑞森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西安普瑞森新型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双象兴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智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峰、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普瑞森新型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保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启旸、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无锡双象兴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公司”或“原告”)与西安普瑞森新型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森”、“公司”或“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4 日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号为:PRS-SIDDIQSONS-1801-04),约定
公告编号:2021-002
由双象公司为普瑞森公司定作 1380 六辊可逆式冷轧机,合同价款为 6530000 元,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合同增量,增量部分价款为 119000 元,设备定作完成后,普瑞森公司验收并对设备进行包装(包装上附有普瑞森公司名称的铭牌),并分别存放于双象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 156 号、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昌路 8 号的车间内,至今未提货。普瑞森公司尚余 4639000 元价款未付,亦未明确提货时间,双象公司多次催讨,普瑞森公司仍未明确答复,双象公司遂诉至法院。
公司向原告订购的设备系销往巴基斯坦,因疫情原因,公司一直未提货和付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普瑞森公司支付定作款 4639000 元及违约金 346000 元。
2、判令普瑞森公司支付仓储费损失(占地面积合计 1460 平方米,其中 270 平方
米按每天 1 元/平方米计算、650 平方米按每天 0.8 元/平方米计算、540 平方米按
1.2 元/平方米计算,以上均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普瑞森公司将案涉设备
提走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普瑞森公司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资产因本诉讼被冻结情况
2021 年 1月 5 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苏 0214民 718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西安普瑞森新型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 5000 元,由无锡双象兴亚装备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查询到: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活期金额
2,454,589.75 元,北京银行账户被冻结活期金额 64,990.60 元、定期金额5,956,221.71 元。
2、本案双方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
公告编号:2021-002
2021 年 1 月 15 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苏 0214 民
初 7186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西安普瑞森新型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前支付无锡
双象兴亚装备有限公司价款 2139000 元。
二、西安普瑞森新型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案涉
设备提货,提货时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西安普瑞森新型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 21480 元减半收取 1074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740
元(此款已由无锡双象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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