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7
公告编号:2021-034
证券代码:838499 证券简称:澳通电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西安澳通电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澳通电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阗、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雁塔天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宏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西安澳通电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西安雁塔
天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签订了《陕西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佑儿童医院弱电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了项目的建设施工,并且被告对上述项目已验收合格,被告也已经投入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及违约金 293.49 万元,被告却一直拖延,迟迟不予支付。截止目前被告仍然欠付原告工程款 293.49 万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1-034
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被告西安雁塔天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澳通电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工程欠款 3651615.38 元人民币。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 0.05%/天,以 2427843 元为基数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9 日至实际付清日止。
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 0.05%/天,以 338287 元为基数计算从 2020 年 8
月 22 日至实际付清日止。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西安雁塔天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弱电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请工程款不符合支付条件。按照合同约定,每期付款时原告应该向被告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但是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开具发票,故工程款不符合支付条件。
(六)案件进展情况:
我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到 2021 年 9 月 18 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我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9 月 18 日作
出的(2021)陕 0113 民初 147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西安雁塔天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澳通电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651615.38 元。
2、被告西安雁塔天佑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澳通电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以 1280646.1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 1185484.62 元为基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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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下:按照同
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 42215 元,由原告承担 6215 元,由被
告承担 36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
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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