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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3 15:41:09 股吧网页版
耐特阀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电话:+86 571 87901503 传真:+86 571 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591 号
致: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特阀门”或“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9:00在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耐特阀门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耐特阀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耐特阀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耐特阀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耐特阀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耐特阀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
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确认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0、《关于向银行申请保函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分别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5,000万股,占耐特阀门总股本的100%。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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