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4
证券代码:838443 证券简称:祈禧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德海、魏然、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魔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严晓、王登远、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慈溪力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严晓、王登远、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经过市场调研,原告发现宁波魔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及慈溪力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大量从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向第一被告寄送
律师函,告知其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要求第一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十日内停止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但第一被告未予理会。
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依法在第二被告于渐江天猫网络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上店铺“魔凡旗规店”对受权产品(魔凡 MF809)进行购买取证。经过拆箱进行技术对比,确认所购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直接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违背了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与加大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政策背道而驰:此外,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侵权获益巨大,且第一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后不予理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构成了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侵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从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730597906.0,专利名称为“茶吧机(神意系列)”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所有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等;
2. 请 求 判 令 第 二 被 告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 许 诺 销 售 侵 害
ZL201730597906.0 号专利权的茶吧机魔凡 MF809 及后续型号 MF809-1, MF809-A 等,断开其天猫店铺的销售链接,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
3. 请求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删除“天猫”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 ZL201730597906.0 号专利权的茶吧机的所有网页链接;
4,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00 万元,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
10 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是饮水机,
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茶吧机(烹饪设备)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
类产品,本案缺乏侵权对比的基础;2.依据被诉侵权产品与对应外
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
设计相比具有显著差异,该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
了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
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第一被告与小米公司存在合作,所
以产品设计风格与小米产品一致;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
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被告答辩称:1.第三被告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
提供商;2.第三被告已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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