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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5
证券代码:838418 证券简称:新兴生态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母公司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腾冲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收到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 0581 民初
6766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的联合体发包方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腾冲市盛源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的联合体发包方唯一股东,与被告一为同一法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被告一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被告一将腾冲荷花湾建设项目田园花海景区设计施工一体化(EPC)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项目签订《腾冲荷花湾建设项目田园花海景区设计施工一体化(EPC)合同终止协议》,就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做了约定。第(二)商务部分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第1结算上报和工程款支付约定:发包人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至结算总额的50%,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至结算总额的75%,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第(三)设计成果和设计费用,第2设计费支付约定:设计费为220万元包干,已支付50万元,剩余设计费与工程款同比例支付。
2020年9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市政园林绿化交接书》,原告将本案已经完工的工程移交给被告一。
2020年11月6日,被告委托的云南云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腾冲荷花湾建设项目田园花海景区设计施工一体化(EPC)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云审造(2020)审字第180号】,原告和被告均盖章确认,依据该审核报告,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为54,042,621.97元。加上设计包干费220万元,原告的设计施工工程总价款为56,242,621.97元。
但是被告未依据双方的终止协议支付工程价款,截止2022年3月30日共计支付23,651,638.00元,分别是2019年7月支付的8,500,000.00元,2020年1月21日
支付的5,000,000.00元,2020年12月25日支付151,638.00元,2021年2月10日支付的10,000,000.00元。尚欠工程价款32,590,983.97元,原告曾于2022年3月3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恳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二为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为同一法人,被告一公司财产不独立,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32,590,983.97元及利息1,547,406.73元,共计34,138,390.70元(利息暂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详见利息计算表,自2022年12月1日起,利息以32,590,983.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荷花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
3.判令被告盛源投资公司对被告荷花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的利息金额变更为1,591,383.30元;并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32,590,983.97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腾冲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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