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科融数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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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科融数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科融数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科融数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数据”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科融数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为此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南京科融数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00 如期在南京市石鼓路 98 号阳光
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42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3、《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关于公司 2023 年向银行借款》;
7、《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8、《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9、《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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