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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24 18:00:11 股吧网页版
中视华闻: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24


证券代码:838387 证券简称:中视华闻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北京中视华闻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视华闻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中视华闻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
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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