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8
证券代码:838362 证券简称:百汇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福建全景百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0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
建全景百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福建全景百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
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工作。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签署任何担保合同,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债权相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六)企业征信报告;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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