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5 号
关于对郑钧壬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郑钧壬,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合科技)股东。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9 月 27 日,郑钧壬账户增持优合科技股份,持有该
股比例从 0%变动为 8.3132%,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5.9265%变动为 14.239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10%且未披露,后于 11 月 21 日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静默期内,郑钧壬账户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继续增持优
合科技股份,持有该股比例从 9.7949%变动为 10.7334%,与一
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 14.2397%变动为 15.178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 1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郑钧壬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 10%、15%时未暂停交易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郑钧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配合挂牌公司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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