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30
公告编号:2022-057
证券代码:838269 证券简称:优合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2-057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出承诺的,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
公告编号:2022-057
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己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相关方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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