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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30 19:53:47 股吧网页版
优合科技: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代码:838269 证券简称:优合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称之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的股数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九)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应遵循合法、适度和效率的原则,并说明授权的原因,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之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但包括对外借款)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如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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