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 726 号
华敏翰尊国际广场 13 层
Web: www.huiyelaw.com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兰家欣律师、张云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决议、记录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召集。
2、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3),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题、召开方式等事项。
3、因为新冠疫情封控原因,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以现场投票和通讯
投票方式相结合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长陈凡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06,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04%。因新冠疫情封控原因,公司无法获取股权登记日中登系统股
东名册,根据提供的截止 2021 年 8 月 30 日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和 2021 年 9 月 1 日-12 月
31 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及情况说明等,出席会议股东均在股东名册中。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