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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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
站(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和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www.neeq.com.cn)上刊载的《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00 至 12:00 在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再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公告的相关事项一致。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9,280,8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27%。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章程》、股东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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