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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2 17:34:10 股吧网页版
安德建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0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8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9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1
五、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2
六、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16
七、本次收购的股份限售安排......16
八、收购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17
九、本次收购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7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8
十一、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18
十二、结论性意见......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收购人 指 臧永昱

被收购人/目标公司/安德建奇 指 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转让方 指 臧法先

北京诺伟软件 指 北京诺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诺唯特 指 廊坊诺唯特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廊坊安德建奇 指 廊坊安德建奇数字设备有限公司

臧永昱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臧法先持有的安德建
本次收购 指 奇 30.91%股份(9,272,025 股)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收
购完成后,臧永昱所持有的安德建奇股份表决权占公司
股份比例为 30.91%,取得安德建奇控制权

臧永昱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臧法先持有的北京安
本次交易 指 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0.91%股份(9,272,025
股)对应的表决权的行为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臧永昱与臧法先签署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北京安德建奇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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