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1
证券代码:838194 证券简称:金泰美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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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19 日,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股东会依法规范召开,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及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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