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1
证券代码:838194 证券简称:金泰美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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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6 月 19 日,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名。董
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等。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组织制定公司战略目标以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决定上述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二十)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章程》的交易事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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