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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28
证券代码:838182 证券简称:ST 菲奥达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用途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并将此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放和管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向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相关负责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为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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