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天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天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天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天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巧芬律师和郑朝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天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