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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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际喷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管序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4、《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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