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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17:03:44 股吧网页版
同力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7841 证券简称:同力智能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
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为单位的其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被担保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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