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7819 证券简称:华泰机械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
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
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及时发现投资项目异常情况。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时,应当比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动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并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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