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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6 19:43:26 股吧网页版
融成智造: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7701 证券简称:融成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或者股份转让、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
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权代持、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对赌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声明或者说明,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 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同时将承诺文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应当满足
下列条件:

(一)承诺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价;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的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人追加的承诺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
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者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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