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16 19:43:26 股吧网页版
融成智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公告编号:2023-053

证券代码:837701 证券简称:融成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正式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

公告编号:2023-053

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

公告编号:2023-053

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