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1
国融证券
关于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规范披露 2021 年股票定向发行涉及的特殊投资条款
2021 年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持续督导,其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处填写否。后公司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国才履行特殊投资条
款相关义务,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并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对股
权质押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主办券商因而得知 2021 年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中存在约定特殊投资条款而未规范披露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融商智慧草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特殊投资条款基本内容如下:
(1)签订主体:甲方:内蒙古融商智慧草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一方:李国才,乙二方:高梅花,丙方:中财融商(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2021 年 12 月 17 日
(3)具体内容:
第一条 关于份额受让情形及受让方式的约定
1.1 若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第二条约定的份额受让情形之一的,甲方的合伙人书面提出份额出让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乙一方或乙二方或乙一方、乙二方两者必须受让提出要求的合伙人的份额,即按照主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乙一方或乙二方或乙一方、乙二方两者必须受让该合伙人的全部基金份额。交易对价为该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加上投资对应年限年化 8%(单利,下同)收益的资金之和。即,交易价格-投资本金*(1+8%*投资年限)-累计获得现金分红金额。投资年限按甲方缴足增资款之日起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投资天数/360计算,如果甲方要求受让时的股权对应的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值更高,则以甲方要求受让时股权对应的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为股权交易价格计算。
1.2 乙一方或乙二方或乙一方、乙二方两者因 1.1 款未按情形约定逾期支付
甲方股权受让价款的,应当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第二条 份额受让情形
2.1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
市(合格上市指乙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或因上市存在实质性障碍,使甲方有理由相信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的;
2.2 若乙一方在2022年1月31日前未将持有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 2000 万股权质押给银行,且乙一方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未将持有内蒙古
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股权质押至甲方的;
第三条 关于份额受让的特别约定
甲方同意,如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向
证券监管部门提交 IPO 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之日起,乙一方或乙二方或乙一方、乙二方两者的份额受让义务暂时终止执行。如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不成功或证券监管部门终止上市审核或目标公司撤回 IPO 申请材料,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协议各方重新按照本补充协议第 1 条执行。
经查阅 2021 年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未披露
签署特殊投资条款相关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规范披露 2021 年股票定向发行涉及的特殊投资条款,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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