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31
公告编号:2020-024
证券代码:837671 证券简称:元枫管道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中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师斌、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伍克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24
原告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慧达”)是元枫管道的原料供应商,双方就买卖合同存在纠纷。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从辉隆慧达采购原材料提供抵押担保。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辉隆慧达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元枫管道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018,598 元;2、判令被告元枫管道向原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至合同欠款结
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截止 2020 年 1 月 15 日的利息为 231,944.55 元,本息合计
为 1,250,542.55 元,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项和第 2 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且不仅限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元枫管道与辉隆慧达达成了自愿达成协议,后因疫情影响,元枫管道未能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5 月 12 日执
行裁定书(2020)皖 0104 执 2290 号。
公司正在积极努力与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12 日作出的裁定书(2020)皖 0104
执 2290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 0104民初 1613 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嘉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018,598 元、利息 231,944 元(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 29,606 元、案
件受理费 6,983.5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4,260 元(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公告编号:2020-024
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期间,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15,395 元,以上合计
1,316,786.5 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嘉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 1,316,786.5 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嘉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 1,316,786.5 元财产;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嘉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收入1,316,786.5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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