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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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20161-00001 号
致: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3 年 5 月 12 日 13:00 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17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20%。本次
股东大会由全体董事推举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钟秋明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7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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