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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08 号
关于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田维药),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 142 号。
吴志豪,和田维药董事长。
李海燕,和田维药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 号、〔2024〕19 号)查明的事实,和田维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2023 年至 2024 年,挂牌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其中,2023 年累计发生额为 1.37 亿元,期间最高余额为 8067.18
万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4.30%。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理财产品余额 8078.04 万元。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你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财务内控机制不健全
2023 年度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研发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
位。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存货减值测试、印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和田维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三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吴志豪、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李海燕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和田维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吴志豪、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李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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