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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8:22:29 股吧网页版
明辉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8


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四年九月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崧律师、熊希哲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公告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024 年 9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何云峰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 15:00—2024 年
9 月 13 日 15:00。

据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据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767,43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5.39%,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并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00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共 1 名,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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