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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2 16:01: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6 号

关于对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股份),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川中路 17 号。

何云峰,明辉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

余萍萍,明辉股份董事及实际控制人。

姚秀梅,明辉股份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明辉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虚构业务,以采购款名义将资金转至多家供应商,经过多道划转后,通过客户以销售款名义转回公司,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其中,虚增 2022 年 1-6 月营业
收入 4,230.43 万元、营业成本 3,846.77 万元、净利润 383.66 万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5.05%、营业成本的 14.86%、净利润的 23.87%,导致 2022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虚增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6,292.43 万元、营业成本 5,573.02 万元、净
利润 719.41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0.12%、营业成本的9.87%、净利润的 14.34%,导致 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主要客户情况披露有误,公司 2022 年年报披露,向第
一大客户上海山里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大客户金杉(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额分别为 4,659.34 万元、4,138.57 万元。上述两家客户在与公司发生交易期间为同一控制,交易金额应合并计算并披露。

明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何云峰、董事及实际控制人余萍萍、财务负责人姚秀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明辉股份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
下决定:

对明辉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何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余萍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姚秀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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