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6 号
关于对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股份),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川中路 17 号。
何云峰,明辉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
余萍萍,明辉股份董事及实际控制人。
姚秀梅,明辉股份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明辉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虚构业务,以采购款名义将资金转至多家供应商,经过多道划转后,通过客户以销售款名义转回公司,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其中,虚增 2022 年 1-6 月营业
收入 4,230.43 万元、营业成本 3,846.77 万元、净利润 383.66 万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5.05%、营业成本的 14.86%、净利润的 23.87%,导致 2022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虚增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6,292.43 万元、营业成本 5,573.02 万元、净
利润 719.41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0.12%、营业成本的9.87%、净利润的 14.34%,导致 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主要客户情况披露有误,公司 2022 年年报披露,向第
一大客户上海山里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大客户金杉(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额分别为 4,659.34 万元、4,138.57 万元。上述两家客户在与公司发生交易期间为同一控制,交易金额应合并计算并披露。
明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何云峰、董事及实际控制人余萍萍、财务负责人姚秀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明辉股份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
下决定:
对明辉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何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余萍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姚秀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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