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17 15:54:05 股吧网页版
富通电科: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7438 证券简称: 富通电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注销。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公司与股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及其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