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7430 证券简称:良时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如有)。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除《公司章程》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除《公司章程》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十一)除《公司章程》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年度银行信贷计划以外的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下的融资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融资合同;
(二十)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年度银行信贷计划以外的单笔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融资租赁协议;
(二十一)对涉及财产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董事会
负责审批当期财产损失总额在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之间的财
产损失;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超过 2/3 的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除财务资助和对外投资外,但包括主营业务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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