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7430 证券简称:良时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
(二)为公司提供担保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应当掌握的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被担保人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十)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大于或等于公司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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