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7430 证券简称:良时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
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境外投资还应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公司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有由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一)证券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风险投资;
(四)主营业务对外投资;
(五)其他投资。
除主营业务对外投资外,本公司仅可以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对外股权投资。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以及总经理审批的投资事项分别适用《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
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总经理行使。有上述规定,董事会可以将保本型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授予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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