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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27
证券代码:837345 证券简称:汉唐智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枚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津龙、王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徐京京、崔伟(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德强、王素丽、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步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发林、龙春涛、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彻彼斯公司”)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 03 民终 1472 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服,向湖北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做出(2021)鄂民申 3638 号民事裁
定,指令湖北省中级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湖北汉
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委托律师收到曼彻彼斯公司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上诉状。其再审请求与事实如下:
1.上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销售任务,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被申请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第三人崔伟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或因第三人的原因没有履行规定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3)曼彻彼斯公司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生但买卖关系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18 年 7 月 2 日,汉唐公司与曼彻彼斯公司签订《曼彻彼斯智能化轨道
物流系统合作框架协议》,另签订《智能化轨道物流传输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为曼彻彼斯公司让汉唐公司销售医院智能化轨道小车物流传输系统产品。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2018 年 7 月 3 日,公司与崔伟、徐京京签订了《抵
押协议》,约定崔伟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徐京京以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文渊街人民中路 111 号(8-2912)房屋抵押给公司,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
同签订后,2018 年 7 月 19 日,汉唐公司向曼彻彼斯公司支付了 1000.00 万元的
预付款。在合同一年期限内,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签订具体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曼彻彼斯公司亦未向汉唐公司交付设备,未能确定双方实际权利义务。汉唐公司要求曼彻彼斯公司返还设备预付款,并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2.汉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收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鄂 0302 民初 1807 号的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2021 年 1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曼彻彼斯公司、崔伟、徐京京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决表示不服,继续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
3.汉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1)鄂 03 民终 1472 号的判决。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曼彻彼斯公司表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作出(2021)鄂民申 3638 号民事裁
定,认为原(2020)鄂 0302 民初 1807 号民事判决和原(2021)鄂 03 民终 1472
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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