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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6:09:23 股吧网页版
西默电气: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4


证券代码:837303 证券简称:西默电气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收到(2024)粤 04 民撤 5 号《珠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

主要负责人:王品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宁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麓谷信息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乐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及办证情况。

2017 年 1 月 18 日,原告与信息港公司签订《珠海信息港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第 2 条:“乙方所购房屋位于:珠海市金唐东路 88 号第一栋一十八层房产(新地址为珠海市高新区新港路99号1栋第18层)。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413.42m2”;第 3.1 条:“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9500 元,总价
为人民币 13427490 元”;第 6.1 条:“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支付总房款 30%,计 4028247 元;甲方交楼给乙方使用(即完成项目的验收)
前 5 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 40%,计 5370996 元。甲乙双方到房地产交
易中心办理该房产交易过户递件手续的同时乙方支付房价款余款,即乙方购买的
房屋产权证从甲方更名于乙方准备提交材料之日前 5 个工作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购房余款。”第 10.1 条:“甲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为乙方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如因信息港公司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取得房产证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 60 日(不含第 60 日)信息港公司需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办证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合同继续履行;信息港公司保证无第三人向原告主张对该房产的任何权利;买卖合同还约定了有关质量保修、物业管理等相关内容(见证据一)。

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向信息港公司支付购房款 100
万元、2017 年 1 月 18 日支付 3028247 元,2017 年 3 月 10 日支付 100 万元、2018
年 3 月 1 日支付 200 万元、2018 年 3 月 2 日支付 300 万元、2018 年 3 月 1 日支
付 370996 元,以上购房款合计 9399243 元。信息港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出
具收据 3028247 元,2017 年 3 月 10 日出具收据 100 万元,2018 年 3 月 2 日出具
收据 5370996 元,已收到原告支付购房款 9399243 元,并开具 475 万元的发票(见
证据二)。

2018 年 3 月 1 日,信息港公司将原告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见证据三)。
2018 年 3 月 23 日,原告与广东珠海小麦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
修工程合同书》,合同总价 129 万元(见证据四)。

2019 年 1 月 11 日,原告与信息港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信息港公司协调广州市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减免原告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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