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4
三、结论性意见...... 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建邦科技/公司/上市公 指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 指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
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限制性股票 指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
职的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监管指引》 指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1570-05 号
致: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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