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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2
目 录
释 义........................................................................................................................................- 3 -
《反馈意见》问题 1......…......-6 -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千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 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云南恒荣招
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云南恒荣 ” “公众公司 ” )的委托, 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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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何艳收购云南恒荣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出具法律惹见。现根据《中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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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
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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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 、S
人何艳收购李秋红持有公众公司44975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44.975%
(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 )之目的而编制的《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以下简称 “《收购报告书》”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
所关千<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次收购出具的《关千
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本所律师针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收
购报告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作为本次
卜
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公司审查,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本次收购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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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了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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