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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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受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
《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有关事项。
2021 年 3 月 2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卫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就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内容等与《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9,932,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9%。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均已在《会议通知》中披露,实际审议表决事项与《会
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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